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宾阳县森林防火通告
时间:2016-04-01  作者:  新闻来源:  【字号: | |

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火灾的发生,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,维护林区社会和谐稳定,根据《森林防火条例》和《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实施办法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特通告如下:

一、每年916日至翌年430日为全区森林防火期。在森林防火期出现连续高温、干旱、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,县人民政府要划定森林防火戒严区,发布森林防火戒严公告和宣布戒严,每一戒严期限为30天以下。

二、在森林防火期,林区内禁止一切野外非生产用火。必要的生产用火,也要有安全防范措施。计划火烧面积在0.1公顷以上的,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或林业主管部门批准;计划火烧面积不足0.1公顷的,报镇森林防火指挥部或委托村森林防火组织批准,并由批准机关对生产用火的单位或个人发给生产用火许可证。  

森林防火戒严期内,林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。在森林防火戒严期间,各级森林防火组织应当加强巡逻和安全检查。

三、在森林防火期,林区野外生产用火实行未经批准不烧,未开好防火线不烧,未做好扑火准备不烧,天气过于干燥、风大不烧,傍晚、夜间不烧的制度。在林区严禁烧火驱蜂赶兽、烧火烘烤食物和做饭、乱丢未灭火的烟头、上坟烧香烧纸、夜间用火把照明、玩弄火种和烧火取暖。

四、森林防火期内,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给予警告,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,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。

五、扑救森林火灾,要坚持以人为本、科学扑救;扑救森林火灾要以专业和半专业扑救队伍为主要力量,组织群众扑救森林火灾的,不得动员残疾人、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。

六、森林火灾实行责任事故“四不放过”原则,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、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、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、有关人员未受教育不放过。

七、任何单位和个人,一旦发现森林火情,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、县森林防火指挥部(8252536)报警,或拨打全国森林火警免费专用报警电话(12119)报警。报警时应报告火情发生地所在的县、镇、村及具体地名、山名、火势大小或危险程度,此外,还应报告报警人的姓名、身份、联系方法等情况。

八、森林火灾报警电话:825253612119

    特此通告

 

 

宾阳县森林防火指挥部

20163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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